山西醫(yī)科大學汾陽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山醫(yī)大汾院院字【2007】48號 2007年11月8日印發(fā)
根據(jù)山西省教育廳、財政廳《關于認真做好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教財(2007)101號]精神,為認真做好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資助資源,為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評定奠定基礎,切實保證國家制定的各項高等學校資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實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身上,經研究,決定成立以下組織機構:
一、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由學院院長任組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學院黨委副書記、副院長任副組長,學生處、教務處、計財處、院團委、紀檢、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各系(部)分管學生工作負責人為成員,組成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
二、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
辦公室設在學生處,由學生處處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三、系(部)認定工作小組
各系(部)成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小組,由系(部)黨總支書記任組長,系(部)黨務秘書、班主任為成員。
四、班級認定評議小組
各班級以大班為單位成立班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評議小組,由班主任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學生代表不少于本班級總人數(shù)的10%。
五、工作職責
1、每學年開學時,學院根據(jù)省教育廳、財政廳參照我省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的各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確定我院特別困難、困難、一般困難三個檔次的認定標準。
2、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和管理全院的認定工作。
3、系(部)認定工作小組負責本系(部)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各班級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本班級認定的民主評議工作。班級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要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
六、認定標準
根據(jù)省教育廳、財政廳參照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的各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確定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標準。認定標準設置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檔。
1、學生本人或學院能夠證明學生難以支付學習費用、基本生活費用且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
⑴家庭收入以種地為主,人口眾多,只有一個勞動力,支付學費有困難者;
⑵家庭有一定收入,但維持在略高于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上,支付學費有困難者;
⑶其它原因導致支付學費有困難者。
2、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⑴父母一方或雙方均為下崗職工,或無固定工作,家庭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者;
⑵家在老、少、邊區(qū)以種地為主,且由于自然災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減少者;
⑶家庭經濟較為困難,享受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單親家庭者。
3、家庭經濟一般困難學生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學生:
⑴孤兒、烈士子女等無直接經濟來源,僅靠政府救濟者;
⑵父母均喪失勞動能力,無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無力供養(yǎng),沒有直接經濟來源者;
⑶家庭發(fā)生重大意外事件而造成經濟特別困難者;
⑷家在重災區(qū),因災害導致無房屋或無父母、無收入者。
4、認定為家庭經濟有困難并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還需具備以下條件:
⑴遵紀守法,遵守學院學生行為準則及各項規(guī)章制度,道德品質良好;
⑵學習努力,生活儉樸;
⑶積極參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學活動、社會公益活動、學院及系(部)各項活動。
5、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不能參加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
⑴不愿參加或不能認真完成學院為其安排的勤工助學活動或其它社會公益活動者;
⑵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正當手續(xù)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經常出入營業(yè)性網(wǎng)吧者;
⑶有其它高消費行為或奢侈消費行為者。
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學院在向新生寄送錄取通知書時,應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詳見附件1);在每學年結束前,應向在校生發(fā)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學年結束后將于暑假期間進入醫(yī)院實習的學生,應在本學年第一學期結束時發(fā)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于寒假期間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家庭經濟狀況。
2、每學年開學時,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布置啟動全院認定工作。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件2),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學年結束后將于暑假期間進入醫(yī)院實習的班級,應在放暑假前完成班級認定評議工作;有申請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的實習生,應在離校前填寫《國家獎學金申請》或《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以備屆時系(部)評定。
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jù)學生提交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以學生家庭人均收入對照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確定的認定標準,并結合學生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級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交系(部)認定工作小組審核。
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員長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fā)事件等特殊情況。
4、系(部)認定工作組要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如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
5、系(部)認定工作組審核通過后,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及檔次,在本系(部)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如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系(部)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對系(部)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向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提請復議。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應在接到復議提請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做出調整。
6、學院學生資助管理辦公室負責匯總各系(部)審核通過的《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報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八、監(jiān)督和教育
學院和系(部)每學年應定期對全部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審,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fā)現(xiàn)弄虛作假現(xiàn)象,一經核實,取消資助資格,收回資助資金。情節(jié)嚴重的,學院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系(部)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顯著變化情況。如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發(fā)生顯著變化,學院應及時做出調整。
系(部)應同時加強學生的感恩教育和勤儉節(jié)約教育,感謝黨和各級政府的資助、獎勵,對獲得的獎學金、助學金合理用于學費或生活費、學習用品的開支,決不聚眾請客吃飯或購買超出家庭經濟能力的各種奢侈品。所以獲得獎學金或助學金的學生都應在《山西醫(yī)科大學汾陽學院榮獲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學生感恩報國決不奢侈浪費承諾書》簽名,做出承諾。
本辦法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